2025年12月27日,备受行业瞩目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新民航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修订通过、并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
本次修订是民航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最为全面、深刻的一次系统性制度重塑。适航管理作为民航安全运作的基石,在本次修订中实现了从“审产品”向“审体系”的跨越式转变,为我国航空工业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低空经济的腾飞夯实了法治根基。
与今年6月发布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此次正式对外发布的新民航法中与适航相关的条款又有两处变化:
二审稿:“第十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新民航法:“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务、消防救援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修改说明:将“警察”修正为“警务”,并明确增加了“消防救援”,即将执行消防救援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也排除在“民用航空器”之外。
新民航法:“第三十四条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依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
新民航法中的适航相关条款共计27条。其中,适航主责条款20条、辅责条款7条。
新民航法在适航领域确立了“体系保证、权责匹配、分类监管、全链覆盖”的核心思路:
面对国产民机产业化进程加速、低空经济蒸蒸日上的新形势,本次修订在第十三章“发展促进”中确立了适航管理的战略属性,标志着适航管理从单一的“安全把关”向“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战略转型 。
这是本次修法在行政管理理念上的重大突破。法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 。
制度内涵: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适航管理将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审定模式,依照产品风险等级及管理需要动态配置审定资源。
实践意义:对高风险项目(如大型运输类飞机),将保持最严苛的介入式审查;而对低风险项目(如部分通用航空产品、限用类无人机等),则可依法实施备案制或简化审定。这既符合国际适航管理趋势,又能高效分配行政资源,在提升安全水平的同时降低行业合规成本。
法律明确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 。
制度内涵:要求适航审定主动融入国家创新体系,支持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关键核心研发技术,解决“卡脖子”问题。
绿色转型:法律首次将“绿色”写入民用航空产品目标 ,并配合第八条关于“控制并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 ,强化对航空产品环保指标的源头管控,推动行业低碳转型。
条款解析:明确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及零部件设计、设计更改的机构,应当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并申请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DOA) 。
变革实质:标志着监管重心由“保姆式”的产品审查向“基于体系的监督”升级。法律允许取得许可的机构接受局方委托提供技术检查等服务,极大释放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创新效能 。
条款解析:新法明确了设计更改分类,以及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改装设计批准证书(MDA)、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的适用场景 。
行政减负:对于“设计小改”,明确规定取得 DOA 的机构能自行签发合格证明 ,无需局方逐一审批,明显降低了企业的研发和维护行政成本。
条款解析:明确生产机构必须建立生产质量系统,并申请取得 POA,方可为产品签发合格证明 。
法律责任:取消原有适航批准标签(AAC-038)的行政许可属性,改为由持有POA的企业自行签发合格证明,夯实了制造人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为国产民机的批量生产提供了法治保障。
本次修法将多年行之有效的规章级管理措施上升为法律,增强了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条款解析:明确对于仅构成设计小改的零部件,可申请取得零部件制造人许可证书,且无需取得DOA和POA 。
战略意义:表明了 PMA 件与 OEM 件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这有利于破除对于PMA件的成见,进而打破原始设备制造商在航材市场的垄断,支持国产配套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大降低航空公司运营成本。
条款解析:将民用航空化学产品(如除冰液、清洗剂)和民用航空油料的设计、生产、供应和测试明确纳入法律许可范畴 。
准入与豁免:新增条款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申请适航许可,同时通过“依规定无需取得的除外”预留了豁免空间 。
对等原则:在承认外国适航证照时,明确其要求应当“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最低标准” 。
职责转移:新增第二百五十九条(即国际上通称的 83bis 条款),为租赁飞机监管职责在国籍登记国与运营人所在国之间的转移提供了明确法律通道,顺应全球航空租赁趋势 。
高压态势:针对无证设计/生产(第二百三十四条)、质量事故引发难以处理的后果(第二百三十五条)、无证飞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等行为,大幅度提高了处罚上限,最高可处以 200万元 罚款 。
综合手段:增加了“暂扣证件”、“吊销证照”、“吊销人员执照”等多种处罚方式,确立了“严字当头、依法治航”的鲜明导向 。
本次《民用航空法》适航管理部分的修订,是我国民航审定制度从“跟随者”向“治理参与者”转变的重要里程碑。通过确立“以机构管理为核心、以体系保证为基础”的新模式,法律不仅为国产民机的产业化提供了更具活力的制度环境,更为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勾勒了清晰的合规底线日施行日期的临近,全行业应深刻领会“体系保证”与“权责匹配”的法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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